嗨,我是同济哥。
这里为你提供有价值的保险干货,同时需要你付出你的真诚、理性和耐心。
如此,人生若只如初见。
C
本期话题:《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
开启这个话题,是因为我们团队C君近期接的一个案子。
(C君来头可不小,低调稳重,暂且匿其姓名)
委托人投保9家保险公司,12份保单,共万保额的重疾。
等待期后出险,9家保险公司包括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集体拒赔。
拒赔理由一:条款争议
保险合同写得很清楚,系统性红斑狼疮需经肾脏活检确认。
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重疾条款
投保人的抗辩理由:不是不想做肾脏活检,而是恰巧在生理期,医生不建议做,大出血会危及生命。
拒赔理由二:家族遗传病史
争议点: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不是遗传病,家族病史是否需要告知?这点普通消费者是无法判断的,医生说不是,保险公司认为是。你觉得消费者是应该听医生的还是保险公司的?
以我们经纪人的视角,保险公司明显在耍流氓。这案子,接下了!
经过我们C君不断与保险公司抗辩,目前已有5家完成了赔付,剩下的4家做好了上诉法庭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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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我们说保险成为真正的商品,是在理赔兑付的时刻。
消费者最担忧的问题是:到时候能不能赔?否则花钱买一份合同简直有毛病。
然鹅保险合同是很特殊的。
特殊性在于:一般的商业合同买卖双方可以相互协商,但保险合同不一样,在法律上被称为格式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制定合同的时候无须与消费者沟通协商,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同时保险公司有自己的理赔部。一个案件赔不赔,也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这样看来,消费者是天然的弱势方。保险公司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消费者或多或少对保险公司的这种强势地位心有不满。
从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出发,强势方的行为需要受到约束。基于此,“两年不可抗辩权”、“有限告知义务”、“合理期待原则”出台,在法律层面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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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流氓怎么办
内地的合理期待原则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结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透过合理期待原则,保险理赔并不是死硬解释保险条款,而应溯源归真,回归到疾病保障的初衷,而不是非要按照某个诊断标准,非要实施某种手术方式。
说下香港的法律
众所周知,香港没有一部完整的保险法。Cap41《保险公司条例》是用来监管保险公司的运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法律。香港在保险的司法实践主要沿用年回归以前的判例以及年的英国保险法。
香港保险投诉局为投诉人提供免费的服务,可裁决的是万港币以下的理赔纠纷,在其